飲料可以充抵高溫津貼嗎
高溫津貼是否計入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需要注意的是,高溫津貼是勞動者的法定報酬待遇,而非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因地區而異,具體金額可根據各省份的政策規定進行查詢。在高溫天氣中從事勞動的打工人們可根據相關政策享受高溫津貼,以此緩解高溫對他們的影響。
高溫補貼是國家發的還是企業發的
高溫補貼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應該享受高溫津貼,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公司不發高溫費是算不上違法的。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